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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源县:企业重整存猫腻 股东利益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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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3 06:37:50

 原山东省沂源县宏运粮油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运公司),是由沂源县粮食局直属企业面粉厂、直属库、城镇粮油供应公司、粮油食品厂、粮油购销公司和丽华大酒店等企业于1999年合并成立的国有企业,2003年申请破产,经过企业重组,219名失业职工募集股本500万元,于2003年12月改制成立沂源县宝丰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2004年1月注册登记。企业破产重组并没有给职工、股东带来利益,相反,时至今日,股东未见到一分钱的红利,500万元的股本被强行归零,甚至企业最终也落入他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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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宝丰粮油有限公司120多名职工股东签名的控告材料

李金兰、王连升是宝丰公司董事会三名注册成员之二。十多年来,二人因无力阻止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多次向各级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沈孝清,问题迟迟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期间李金兰多次遭到沈孝清、魏某花等人的殴打、谩骂、恐吓和威胁。

上图显示的是案涉8063.79平方的宝丰食品快餐广场

自建起就被世纪东方公司租赁,年租金100万元,抵消了沈孝清的购物卡等

相关材料说,2019年12月23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对宝丰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交由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1月13日,沂源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指定山东某律师事务所担任宝丰公司破产管理人,孙某某为负责人。在宝丰公司三年多的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不仅不勤勉尽责、维护股东和债权人权益,反而与城建公司、魏某花、刘某照、沈孝清等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不择手段转移宝丰公司巨额优良资产。2021年1月13日破产管理人接管宝丰公司时宝丰公司资产评估净值为3014.06万元,接管三年后资产不仅没有保值增值,反而到2023年4月20日资产评估净值变成了-1376.62万元。加之期间破产管理人与城建公司等串通进行恶意诉讼,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收回宝丰公司高管2004-2010年的全部工资并按75%-76%的不等比例收回利息共计约1600万元。三年内宝丰公司破产管理人伙同其他人员共采取非法手段转移瓜分宝丰公司资产约6070万元。

伪造证据 虚假诉讼

魏某花,女,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南麻一村原党支部书记祝某法的妻子,中共党员,沂源县政协委员,沂源县女企业家协会会长,沂源县女企业家商会会长。

从2007年到2011年,宝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沈孝清不顾公司实际,大搞房地产开发,先后开发建设工业路、健康路等地段的住宅楼和宝丰食品快餐广场。因盲目上项目,致使资金链断裂,银行贷款以及1400多万元的社会高息借款无力偿还,并欠下巨额工程款和材料款,职工工资无从发放,社会保险也于2012年8月中断交纳。

2010年,宝丰公司在历山路与鲁山路交界处建设食品快餐广场时,需要占用历山街道办事处南麻一村祝加墩、吴利民两户村民宅基地及宅基地前部分土地。2010年2月9日,农历腊月二十六日,宝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沈孝清,在其他股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魏某花签署《房屋订购合同》,将仍在襁褓中的房屋,以4000元/㎡的价格私自订购给了魏某花3200㎡。在自己的老婆得到如此大蛋糕之后,原村书记祝某法协调村民工作,促使南麻一村与宝丰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

2011年,宝丰食品快餐广场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沈孝清再次大权独揽,私自将建筑面积8000多平方米的宝丰食品快餐广场租赁给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东方),既不签订租赁合同,也不收取租赁费,直到前几年,沈孝清与世纪东方董事长刘某照私下交易东窗事发,经职工代表清查,沈孝清在世纪东方收取现金及购物卡价值602.55万元。

2012年,职工、股东以上述房屋订购合同约定的房款远远低于市场价为由,向主管部门即沂源县粮食局反映未果,后向沂源县政府反映,县政府十分重视,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房屋订购合同》所涉及事项进行调查。魏某花在接受调查时,承认该合同是为了帮助宝丰公司征地所签,在得知此事是沈孝清个人行为之后,明确表示放弃该合同。而由于宝丰公司一直未收到世纪东方承租的食品快餐广场的租金,宝丰公司无力退还魏某花缴纳的预定购房款。

2019年12月23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城建公司对宝丰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指定沂源县人民法院承办,而沂源县人民法院直到2021年1月13日才确定立案,同年1月15日指定山东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孙某某为负责人。

2021年7月12日,宝丰公司破产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向魏某花出具《合同解除通知函》,帮助已丧失诉讼时机的魏某花重新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宝丰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孙某某亲自委托淄博数纬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为魏某花提供房屋分割测绘数据,伙同沈孝清在房屋分层平面图上签署证明“5-9卖给魏纪花”字样,并未注明签字日期。该签名图纸的出图日期在《房屋订购合同》签订之后,法院留存的证据却看不清楚。孙某某直接给魏某花提供虚假证据,目的是使没有约定标的物的《房屋订购合同》成形。

沈孝清以宝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法院出具伪证。其在本案中向法院出具证明时的时间为2021年8月24日,正因与刘某照恶意串通涉嫌虚假诉讼案被公安机关再次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期间,这份虚假证明与宝丰公司2018年3月23日临时股东会议相违。在粮食局会议室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上,沈孝清明确表示历山路与鲁山路交界处约8000平方米楼房整体出租给世纪东方,这与2015年2月27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南麻一村居民委员会为世纪东方历山店工商登记提供的经营场所证明完全一致:“该房产权属沂源县宝丰粮油有限公司”。当时出具证明的南麻一村书记为祝某法,难道不知道他老婆即魏某花买了宝丰公司3200平方米的营业楼对外出租?这充分说明了出租给世纪东方的楼房一直属于宝丰公司,并未实际转让给任何人。

世纪东方为魏某花伪造了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12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按照沈孝清私自与魏某花签订的《房屋订购合同》并没有标的物,且约定2012年4月1日前魏某花应支付宝丰公司预定房款500万元,而魏某花只交付了400万元(分别是2010年2月10日交付了200万元,2010年3月18日交付了200万元),在合同约定的定金还未交全的情况下,宝丰公司不会于2012年4月1日将房屋交付魏某花使用。魏某花与世纪东方伪造的虚假租赁合同纯属双方获取不当利益而为之,其目的就是为刘某照赖掉3000平方米宝丰超市十几年的租赁费。

宝丰食品快餐广场办理权属证明是为了公平合理处分宝丰公司财产,保护债权人利益。至今没有通过工程消防等全部验收,且是宝丰公司自建自用的经营用房,并非商品房,因没有约定位置和楼层,所以不存在交付使用的可能。

魏某花向法院提交的宝丰公司和世纪东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是2014年世纪东方在办理历山店营业执照时宝丰公司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证明备案的一份合同上篡改的。真实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只出具了一份,仅证明世纪东方历山店的经营场所租赁单位是宝丰公司。封面加盖了宝丰公司和世纪东方的公章,合同第一条只填写了租赁面积8000平方米,第二条租赁期限2012.6.1-2027.5.31,第三条租金壹佰万元,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一次性支付,第六条租赁用途:经营办公,第七条租赁房屋维修:承租人承担。范围:全面维修、费用自负。第二页只填写了第八条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善增设他物。装修、增设他物的范围是:室内外装修。第三页空白,第四页只加盖出租人、承租人公章和法人章和世纪东方工作人员郑春军签署的与“原件一致”及提交时间2014.12.11字样。

而魏某花提交法院的世纪东方租赁合同是将原合同篡改为:第一条建筑面积8000㎡,将8刮掉换成5改成5000㎡,将第四条增加了“承租人于每年的6月1日前将每年的租金支付出租人,也可用出租人欠承租人的欠款抵顶租金。第二页直接换掉,第四页第十五条增加了: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装饰、装修的部分归承租人所有;双方合同到期后,由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处理或者双方协商后将上述装饰、装修部分折价归出租人所有,由出租人支付给承租人折价款。该份被篡改的合同作为证据在多个案件中予以提供,均被法院予以采信,导致法院错审错判,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本案主审法官对破产管理人的违法行为不理不睬,对魏某花提供的全部虚假证据,在不作调查认证的情况下全部采信,作出了错误判决,给宝丰公司股东和全体债权人造成了约1140万元的财产损失。该案的错审错判也直接导致了宝丰公司与世纪东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错误判决。

程序违法 判决错误

宝丰公司和世纪东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管理人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履行职责,在整个破产重整过程中,世纪东方一直占用宝丰公司的房屋,破产管理人未收取任何租金。

世纪东方与宝丰公司一直未签订租赁合同是不争的事实。只是为了便于办理世纪东方历山店的营业执照在工商局备案一份租赁合同。在诉讼过程中世纪东方对该份合同进行了篡改,篡改内容见前文所述。因世纪东方一直未签订租赁合同,不按时交纳租赁费,宝丰公司于2019年4月起诉至沂源法院,直到2020年6月26日该涉案因严重超出审理期限,主审法官徐某云迫切要求宝丰公司撤案,被宝丰公司拒绝,沂源法院遂作出了(2019)民初137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宝丰公司的起诉。该案的超期审理,直接导致宝丰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进而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接管宝丰公司后向淄博中院申请再审,淄博中院作出(2021)鲁03民申191号民事裁定:指定沂源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沂源法院又违法作出(2021)鲁0323民再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鲁0323民初137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在此情况下,该案由沂源县法院继续审理即可,但宝丰公司破产管理人却违反审理程序另行起诉,将(2019)鲁0323民初1379号案件中宝丰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答辩意见及通过法院技术科选定的西南大学的司法鉴定委托全部否定,并且故意未再向法院提交相关鉴定申请和证据,法院未全面审查,作出了(2023)鲁0323民初215号错误判决。

世纪东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是工商登记备案合同篡改的。其提交的2份《借款协议》、多份《债务抵消通知书》、《新建楼房(原三粮店)建筑装修垫资协议》、《电梯购买及安装协议》均为(2019)鲁0323民初898号世纪东方诉宝丰公司民间借贷案时一起伪造的证据。因该案涉嫌虚假诉讼法院未移交却让宝丰公司自己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宝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沈孝清被刑拘,世纪东方法定代表人刘某照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沈孝清和刘某照涉嫌虚假诉讼金额共计1093.95万元。该虚假诉讼案在(2022)民初215号宝丰公司诉世纪东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2023年2月24日)后,公安局于2023年3月31日撤销沈孝清和刘某照虚假诉讼案,源公(刑)撤案字(2023)67号。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沂源法院应在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完结后再对民事案件作出处理,而沂源法院未待刑事案件终结,就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所涉的虚假债务作出了认定,明显程序违法,判决错误。

内外勾结 转移资产

破产管理人对沈孝清通过与世纪东方串通以购物卡的形式侵占的602.55万元未采取任何措施追回,且世纪东方将所谓的虚假的装修垫资款3435246.75元作为债权向管理人申报时,管理人不仅给予认定,还在其未申报利息的情况下给世纪东方认定了1440544.83元的利息。涉嫌虚假诉讼的5459500.00元债权申报,并申报利息4943342.46元,管理人认定2000000.00元租金为借款,且认定利息1390691.89元,共为世纪东方认定虚假债权12941983.47元,包含(2022)民初215号案判虚假债权4675500.00元。

法院审理世纪东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时,称“对原告2018年1月8日之后的租金计付请求,不宜纳入本案审理范围,破产管理人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本案认定的相关事实和裁判并妥善考虑租赁物的利用效能,另行作出处分和主张”。这是明显故意隐瞒宝丰公司债权、减少世纪东方的债务,过度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直接给宝丰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这是占地28亩的宝丰公司办公地及原面粉厂所在地

目前都已落入刘某照之手

一直以来,宝丰公司的资产都是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只是未及时偿还。但基于破产管理人的上述一系列操作,宝丰公司现在却资不抵债,资产负债率高达211.32%,破产管理人及沂源县人民法院更是直接将宝丰公司股东的全部出资调整为零,由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完整享有宝丰公司100%的股权,这一行为,严重违反公司法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作为宝丰公司的股东,在该案是破产重整而非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股东身份任何人是无权剥夺的,可是,宝丰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及沂源县人民法院就公然违背法律规定,剥夺200多名职工的股东身份,严重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宝丰公司职工、股东代表李金兰、王连升等人认为,宝丰公司破产重整案是多方势力相互勾结,共同侵害宝丰公司职工、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

沂源县人民法院和宝丰公司破产管理人,为应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督办,于2024年1月18号草草终结了沂源县宝丰公司破产重整案,试图将宝丰公司职工、股东十几年来一直逐级反映的重大问题借破产重整全部掩盖,并且挂羊头卖狗肉,以淄博花石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为名,却将宝丰公司全部财产直接交给了多次制造虚假诉讼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世纪东方法定代表人刘某照,并且于2024年2月5日将宝丰公司注册登记的46名股东变更为2名,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世纪东方法人刘某照的妻子王某芹。

沂源县人民法院和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伙同城建公司、魏某花、沈孝清、刘某照、王某芹等人通过虚假诉讼、申报、确认虚假债权等方式,侵吞宝丰公司200多名股东全部家产,500万元股金被强行归零,债权人权益遭到严重损害,职工们虽历经持久的反映控告,问题均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职工生活陷入困境。

 

来源:https://business.sohu.com/a/773394381_115474